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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悉,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,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決定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:
1、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;
2、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;
3、將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,“串聯改并聯”,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;
4、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、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;
5、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,落實“證照分離”要求;
6、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,刪除《條例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;
7、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,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。
該法規的發布,一方面強化了建設單位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;另一方面,也對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防治污染的設施需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監測要求。
根據法規要求,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,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。
由于多數建設單位缺少環境監測方面的技術能力,相關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可協助建設單位,在建設項目竣工后,對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現場環保驗收監測。